预防腐败各位领导、同志们: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果显著、成绩斐然。刚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了工作报告,部分部委的采购部门作了工作交流和经验介绍,财政部、审计署的有关领导发表了讲话,他们都讲得很好。下面,我从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角度作一个发言,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与预防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
1996年,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当时其职能定位之一就是防范腐败。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该法的第一条明确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立法原意和立法原则之一,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又对预防腐败的内容作了相关规定,这就从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预防腐败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过去传统的自行采购方式下,采供双方一对一,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大量的案例说明,由于这些采购是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与传统自行采购的方式不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阳光交易”,使采购活动在透明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因而收到了预防腐败的效果,促进了廉政建设。近五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4000亿元,采购资金年节约率为11%。二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三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效果明显,有关案件大幅度减少。这些成绩充分证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道路是正确的。
同时应该看到,政府采购工作既是反腐败的一把利剑,但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事实说明,政府采购本身也必须要有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来加以支撑和保障。如果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漏洞,或者执行不力,政府采购的行为也会产生不规范和暗箱操作,也会给一些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提供机会,容易引发腐败,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被誉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也会变成腐败的重灾区。近年来发生在政府采购中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因受贿上百万元人民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万元,没收全部非法所得。2007年,广州市纪委又严肃查处了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副主任等人的腐败案件,这些案件作案方式隐蔽多样,“中介行贿”现象突出,还牵扯出一批窝案、串案,涉及党员干部9人,涉案违纪金额200多万元。近几年,政府采购成了商业贿赂的六大重灾区之一,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各种媒体也经常报道。如果采购的物品质次价高,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这无疑有悖于政府采购改革的初衷。因此,有同志说,预防腐败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曾对政府采购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其结论为:目前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腐败,原因主要有4点:一是供求失衡,市场交易行为扭曲;二是改革不到位,制度机制尚不健全;三是监督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四是潜规则盛行,滋生了“利益共同体”。
二、改革创新是政府采购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
政府采购是改革的产物,其自身的问题也必须要在改革中加以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论述“加强廉政建设”时指出:“特别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的问题。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公共资源管理。” 这就为政府采购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要以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根本,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当前,改革创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创新管理体制,形成预防腐败的综合协调机制
目前,政府采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协调,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规范等问题,因而造成了一些机制运行不顺畅,管理监督乏力等现象,容易给腐败分子形成可乘之机。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有的还跨地方、跨部门,因此,要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协调一致,必须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且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关系,防止权力滥用,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
(二)创新监督体系,形成预防腐败的动态监控机制
目前,政府采购还存在着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各监督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清晰、程序不够明确,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这些问题增加了政府采购的监控难度,一些腐败现象没有被及时发现和解决。创新监督体系,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财政综合监督与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动态的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只有不断提高监控的范围和实效,才能不断扩大预防腐败的作用和效果。
(三)创新方式方法,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良好氛围
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靠全社会建立广泛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失信违规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建立信息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利用信息网络实现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方法,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采购的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目前,已具备了建立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实践基础。系统的建立将有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助于利用高新技术创新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腐败。
三、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努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十分重视,始终把它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早在这项工作开展之初,就会同财政部、审计署进行调查研究,做了大量工作。 2000年1月,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此每年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都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作出部署。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连续两年下发了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2003年,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今年1月14日,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实行‘管采分离’”,“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今年3月,中央纪委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中,又明确了今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工作和责任单位。按照这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主要任务有:
(一)配合职能部门扩大政府采购,特别是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降低成本、扩大效益、规范行为和便于监督。2002年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统一集中采购工作。目前,集中采购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促使有关部门“应采尽采”,将能够纳入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都纳入统一集中采购,防止规避、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二)配合财政等部门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这项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同组织,不久就要专门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检查的“东风”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全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执行情况,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找出下一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思路,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从而为有效预防腐败奠定基础。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是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是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实现管采分离;三是要注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相关工作的整体合力;四是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典型,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监察机关要围绕《政府采购法》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电子监察。
(五)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尤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我们要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举足轻重,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让我们继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断完善和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努力取得政府采购工作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本文来自办公文秘网_免费的文秘网、范文网、论文网 www.ora.com.cn